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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华体会网址是什么:国家行政人员私自将扣押资产出卖构成贪婪罪

来源:hth华体会网址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0-19 13: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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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则,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是贪婪罪。因而,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是国家作业人员;(2)使用了职务上的便当;(3)采取了并吞等不合法手法;(4)客体是公共资产,所谓公共产业,不只包括国家、团体具有所有权的产业,也包括国家、团体依法办理或分配的产业。在行政机关将依法扣押的产业托付第三方保管的情况下,该扣押产业处于行政机关合法分配和办理下,归于公共产业,故而行政机关的作业人员私自将该产业变卖并占有变卖款的行为归于不合法侵吞公共产业,故应当构成贪婪罪。

      2011年4月28日,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崇明县江口标准件厂三分厂类型为3YX 10 mm螺纹钢80件,存放于上海沪宝铜业有限公司库房,被告人汪剑华参加履行扣押。2011年7月22日、24日,被告人汪剑华使用其担任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法律科科员、从事相关行政法律活动的职务便当,以处置该局扣押并存放在上海沪宝铜业有限公司库房内的钢材为由,骗得保管人陆某的信赖,先后两次私自取走价值人民币57 150元、类型为3YX 10 mm的螺纹钢6件予以变卖。后被告人将变卖所得赃物人民币4.5万余元用于其赌博及偿还债款。

      2011年7月20日、21日,被告人汪剑华使用职务便当,以帮助削减上海曼顺储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金额为由,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讨取人民币3万元,用于偿还因赌博所欠债款。

      2011年8月5日、7日,被告人汪剑华以虚拟的现实从上海盛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县江口标准件厂二分厂处骗得折合人民币111 399元螺纹钢13件,后将螺纹钢贱价变卖,所得赃物用于其赌博或偿还因赌博所欠的个人债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剑华构成贪婪罪、纳贿罪、欺诈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汪剑华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汪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违法现实不持异议。其辩解人对指控的贪婪罪名持有异议,以为:在指控的贪婪违法中,崇明县质监局已将扣押的钢材托付上海沪宝铜业有限公司保管,所以钢材的所有权已转移至被托付单位,被告人能占有这批钢材是依据保管人的忽略以及被被告人身份所遮盖;且公诉机关确认的钢材分量是理论分量而不是实践分量,估定的价格不该包括增值税。指控的纳贿违法中,因被告人没有决议权,不能为他人获取利益,所以被告人仅仅使用了作业便当而没有使用职务便当。指控的欺诈违法现实中,被告人确实是经商,片面上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鉴于被告人汪剑华能自动投案自首,且平常作业体现较好,主张对其从轻处分。

      崇明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汪剑华使用其担任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法律科科员,从事相关行政法律活动的职务便当,不合法占有该局扣押的价值人民币57 510元的螺纹钢6件;又使用职务便当,以帮助下降上海曼顺储运有限公司的罚款数额为由,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讨取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婪罪、纳贿罪。被告人汪剑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上海盛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县江口标准件厂二分厂折合人民币111 399元的螺纹钢13件,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欺诈罪。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政法律活动中依法扣押的钢材归该单位监管,属公共产业,将扣押的钢材托付上海沪宝铜业有限公司保管,并不意味着改动产业性质,该批钢材仍属质监局监管;被告人汪剑华使用其系行政法律人员的身份,骗得保管人信赖,私自将其单位扣押的螺纹钢提走,以贱价变卖,其行为契合贪婪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的变卖行为致使原物灭失,故而已不能确认钢材实践分量,依据该批螺纹钢类型按市场价核定价格并无不当。被告人汪剑华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其使用行政法律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以及由这种权利位置而构成的便当条件(案子的经办人),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其行为契合“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特征。被告人汪剑华因赌博欠下很多个人债款已无力偿还,其虚拟、隐秘相关现实,将所得钢材变卖后,用于偿还个人债款及赌博,经被害单位有关人员催要不还,被告人的行为契合欺诈罪“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片面构成要件。辩解人的相关辩解定见法院不予采用。但被告人汪剑华系自首,平常作业体现较好,主张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法院予以采用。据此,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则,判定:一、被告人汪剑华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3 000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 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汪剑华退交赃物人民币198 909元,其间人民币57 150元发还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币25 485元发还上海盛穗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85 914元发还崇明县江口标准件厂二分厂,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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